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原告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被告無敵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輝榮 被告 謝寶興 即合威商行被告營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權 被告特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永吉 被告鉑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蘭芬 被告台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臺 被告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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