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附表:受刑人徐瑞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9月間│97年4月15日│97年5月15日│97年6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號│第9030號│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33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33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判決│││號│號│號││├────┼─────────┼─────────┼─────────┼─────────┤││判決│98年8月31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905號│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編號│5│6│7│8│├────────┼─────────┼─────────┼─────────┼─────────┤│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5日│96年11月10日│97年1月5日│96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判決││號│號│號│號││├────┼─────────┼─────────┼─────────┼─────────┤││判決│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編號│9│10│11│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19日│97年2月1日│97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號│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判決││號│號│號│號││├────┼─────────┼─────────┼─────────┼─────────┤││判決│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編號│13│14│15│1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間│97年1月8日│97年2月27日│96年9月19日至││││││同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號│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判決││號│號│號│號││├────┼─────────┼─────────┼─────────┼─────────┤││判決│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第894號│││││││└────────┴─────────┴─────────┴─────────┴─────────┘┌────────┬─────────┬─────────┬─────────┬─────────┐│編號│17│18│││├────────┼─────────┼─────────┼─────────┼─────────┤│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0日│97年3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號│第10442號、98年度│第10442號、98年度│││││偵字第2317號│偵字第231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37│98年度審訴字第737││││判決││號│號││││├────┼─────────┼─────────┼─────────┼─────────┤││判決│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94號│第89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