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懿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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