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五七號
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