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姜和貴 即全一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