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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