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復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且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是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五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是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蟾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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