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正西路一○七三巷七一弄二三號,有被告之戶口名簿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