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判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六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蔡行志 律師被告乙○○男四右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六號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五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前因被告乙○○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一三九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認其聲請無理由而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駁回,揆諸首揭規定,抗告人對上開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猶具狀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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