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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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05號聲請人 汪庚順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華妹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華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華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華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於100年8月2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繼承人在台無其他繼承人,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
1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 司家 催字第27號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因有已知之債務且需清償,今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故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裁定、公證書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1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尚鈺33附表:
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地目│││││尺)││├──┼───────────────┼────┼──────┼──┤│1.│桃園縣八德市○○段0000-0000地│1分之1│42.00│雜│││號土地││││├──┼───────────────┼────┼──────┼──┤│2.│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1分之1│29.00│溜│││││││└──┴───────────────┴────┴──────┴──┘
二、建物:┌──┬───────────────┬─────┬──────┐│編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總面積(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00000分之│117│││(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