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駿逸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
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駿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駿逸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