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01號上訴人 藍敏慧 被上訴人 鍾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52,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