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 洪尾 訴訟代理人 林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永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擴張為新臺幣(下同)452,078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扣除上訴人前所繳納3,975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元3,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擴張之聲明請求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