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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