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進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到期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今後聲請同類案件請一併提出,以免一再補正)。
二、債務人 陳阿菊 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阿菊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以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辦理。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進來及債務人 陳進賜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