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冶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