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六號
自訴人辰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章 被告 邱人俊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