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黃碧華 被告 鄧接僯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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