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3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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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原住臺北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下午2時51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