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33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