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3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臺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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