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調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費經核為新臺幣1,679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二、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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