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頂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德寬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連 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陳思妘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思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8月19日經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9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陳思妘無訴訟能力,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之訴即有欠缺,揆諸首揭規定,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告如逾期不予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