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2年度中建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九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三十萬零四百五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九百六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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