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原告 張峻峯

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詹詠嘉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異議,原告乃追加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依票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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