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83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善祥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如非條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以裁定更正判決。

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被告間應繼分比例之記載,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原告主張記載有誤,聲請更正,尚非可採,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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