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83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善祥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如非條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以裁定更正判決。
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被告間應繼分比例之記載,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原告主張記載有誤,聲請更正,尚非可採,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