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8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范金鶯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朱欣怡

訴訟代理人 鄧羽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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