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8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范金鶯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朱欣怡
訴訟代理人 鄧羽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