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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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44號

原告 許呈瑋

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透過被告官方網站向被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電競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電腦),且已完成付款,並指定寄送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00號2樓,嗣被告竟於110年9月28日擅自取消系爭電腦之訂單不予出貨,且無條件退款,原告遂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即交付系爭電腦予原告。而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可知兩造已約定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街0000號2樓之住處為本件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亦屬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許雅瑩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商品型號

數量(台)

訂單價格(新臺幣)

1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G14GA401QM

(R9-5900HS,RTX3060)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2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G14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3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M16GU603HE

(i0-00000H,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4萬9,900元

4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G14GA401QM

(R9-5900HS,RTX3060)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5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G14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6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G14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7

202109DP00000000

ROGZephyrusG14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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