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6號
聲請人 吳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簡意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94年7月7日│34,610元│AG0000000││││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002│簡意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94年7月7日│9,600元│AG0000000││││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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