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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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兼相對人李 龍雄 相對人兼聲請人 李清澄
李忠 泰相對人 李梅貴
李清祥 蔡阿雪 李謦宇 林桔 李進益 李建張素禎 李鉅凱 李武義 李伍萬 李榮李連治 李奕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羿葦 李滿足 陳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 李建和 、張素禎、李鉅凱、李武義、李伍萬、李榮、蔡李連治、李奕萱、李羿葦、李滿足、陳惠子應給付聲請人 李龍雄 、相對人 李忠泰 、李清澄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098平方公尺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一所示:438-2部分面積506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忠泰所有;438-2(1)部分面積4,549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清澄、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李建和、張素禎、李鉅凱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438-2(2)部分面積506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滿足所有;438-2(3)部分面積506平方公尺歸相對人蔡李連治所有;438-2(4)部分面積505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武義所有;438-2(5)部分面積253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羿葦所有;438-2(6)部分面積253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奕萱所有;438-2(7)部分面積505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伍萬所有;438-2(8)部分面積505平方公尺歸聲請人李龍雄所有;438-2(9)部分面積505平方公尺歸相對人李榮所有;438-2(10)部分面積505平方公尺歸相對人陳惠子所有。上開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如聲請人起訴聲明,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李忠泰、李滿足、蔡李連治、李武義、李伍萬、李榮、陳惠子各負擔18分之1,相對人李羿葦、李奕萱各負擔36分之1,相對人李清澄、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李建和、張素禎、李鉅凱連帶負擔2分之1。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41號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以原物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二所示438-2部分(甲區)面積4,54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清澄等10人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438-2(1)部分(A區)面積5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忠泰所有;438-2(2)部分(B區)面積5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滿足所有;438-2(3)部分(C區)面積5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蔡李連治所有;438-2(4)部分(D區)面積50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武義所有;438-2(5)部分(E區)面積50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伍萬所有;438-2(6)部分(F區)面積25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羿葦所有;438-2(7)部分(G區)面積25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奕萱所有;438-2(8)部分H區)面積50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龍雄所有;438-2(9)部分(I區)面積50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李榮所有;438-2(10)部分(J區)面積50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陳惠子所有。㈢兩造應受或應補金額附表三所示。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李清澄、李忠泰、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李建和、張素禎、李鉅凱等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清澄、李忠泰、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李建和、張素禎、李鉅凱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三、經查:聲請人李龍雄就執行程序中測量費用新台幣(下同)31,200元及他案裁判費24,958元、95,644元之請求,顯非本訴訟程序之必要費用,不應准許。另聲請人李龍雄就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100,000元之請求,固有提出律師酬金收據為憑,然該項律師酬金應先由第三審法院酌定,嗣始由本院確定訴訟費用總額。是該項費用項目非屬本院得以審酌認定,聲請人應先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酌定律師酬金,再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始為適法。從而,相對人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李建和、張素禎、李鉅凱、李武義、李伍萬、李榮、蔡李連治、李奕萱、李羿葦、李滿足、陳惠子應給付聲請人李龍雄、相對人李忠泰、李清澄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聲請人李龍雄預繳納│├───────┼────────┼─────────┤│第一審土地測量│124,800元│聲請人李龍雄預繳納││費用│││├───────┼────────┼─────────┤│第一審證人日旅│500元│聲請人李龍雄預繳納││費│││├───────┼────────┼─────────┤│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相對人李清澄、李忠││││泰、李梅貴、李清祥││││、蔡阿雪、李謦宇、││││林桔、李進益、李建││││和、張素禎、李鉅凱││││預繳納(平均每人繳││││納2,255元-2,256元││││,而依應有部分比例││││,除相對人張素禎、││││李梅貴繳納2,255元││││外,其餘相對人繳納││││2,256元)│├───────┼────────┼─────────┤│第二審土地測量│28,800元│相對人李忠泰預繳納││費用│││├───────┼────────┼─────────┤│第二審鑑定費用│85,000元│相對人李清澄預繳納│├───────┼────────┼─────────┤│第二審鑑定費用│30,000元│聲請人李龍雄預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4,814元│相對人李清澄等人預││││繳納(因第三審訴訟││││費用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6號裁││││定由李清澄等人負擔││││,故此項不列入訴訟││││費用分擔之計算。)│├───────┼────────┴─────────┤│合計(除第三審│310,457元││裁判費外)││└───────┴──────────────────┘附表一┌──────────┬────────┬────────┬─────────┐│當事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扣除預繳部分,相對│││││人應給付或得請求之│││││訴訟費用額│├──────────┼────────┼────────┼─────────┤│李忠泰(原名 李寶 )│1/18│17,248元(計算式│13,808元(計算式:││││:310,457元×│2,256元+28,800元││││1/18=17,248元)│-17,248元=13,808│││││元)(李忠泰預繳部│││││分已逾實際應負擔金│││││額)│├──────────┼────────┼────────┼─────────┤│李梅貴│1/36│8,623元(計算式│6,368元(計算式:││││:310,457元×│8,623元-2,255元=││││1/36=8,623元)│6,368元)│├──────────┼────────┼────────┼─────────┤│李清祥│2/36│17,248元(計算式│14,992元(計算式:││││:310,457元×│17,248元-2,256元││││2/36=17,248元)│=14,992元)│├──────────┼────────┼────────┼─────────┤│蔡阿雪│1/36│8,623元(計算式│6,367元(計算式:││││:310,457元×│8,623元-2,256元=││││1/36=8,623元)│6,367元)│├──────────┼────────┼────────┼─────────┤│李謦宇│1/12│25,871元(計算式│23,615元(計算式:││││:310,457元×│25,871元-2,256元││││1/12=25,871元)│=23,615元)│├──────────┼────────┼────────┼─────────┤│林桔│1/12│25,871元(計算式│23,615元(計算式:││││:310,457元×│25,871元-2,256元││││1/12=25,871元)│=23,615元)│├──────────┼────────┼────────┼─────────┤│李進益│1/12│25,871元(計算式│23,615元(計算式:││││:310,457元×│25,871元-2,256元││││1/12=25,871元)│=23,615元)│├──────────┼────────┼────────┼─────────┤│李建和│3/96│9,702元(計算式│7,446元(計算式:││││:310,457元×│9,702元-2,256元=││││3/96=9,702元)│7,446元)│├──────────┼────────┼────────┼─────────┤│張素禎│1/96│3,234元(計算式│979元(計算式:││││:310,457元×│3,234元-2,255元=││││1/96=3,234元)│979元)│├──────────┼────────┼────────┼─────────┤│李清澄│2/36│17,248元(計算式│70,008元(計算式:││││:310,457元×│2,256元+85,000元││││2/36=17,248元)│-17,248元=│││││70,008元)(李清澄│││││預繳部分已逾實際應│││││負擔金額)│├──────────┼────────┼────────┼─────────┤│李鉅凱│1/24│12,936元(計算式│10,680元(計算式:││││:310,457元×│12,936元-2,256元││││1/24=12,936元)│=10,680元)│├──────────┼────────┼────────┼─────────┤│陳惠子│1/18│17,248元(計算式│17,248元││││:310,457元×│││││1/18=17,248元)││├──────────┼────────┼────────┼─────────┤│李武義│1/18│17,248元(計算式│17,248元││││:310,457元×│││││1/18=17,248元)││├──────────┼────────┼────────┼─────────┤│李伍萬(原名 李元鐘 )│1/18│17,248元(計算式│17,248元││││:310,457元×│││││1/18=17,248元)││├──────────┼────────┼────────┼─────────┤│李榮│1/18│17,248元(計算式│17,248元││││:310,457元×│││││1/18=17,248元)││├──────────┼────────┼────────┼─────────┤│蔡李連治│1/18│17,248元(計算式│17,248元││││:310,457元×│││││1/18=17,248元)││├──────────┼────────┼────────┼─────────┤│李奕萱│1/36│8,623元(計算式│8,623元││││:310,457元×│││││1/36=8,623元)││├──────────┼────────┼────────┼─────────┤│李羿葦│1/36│8,623元(計算式│8,623元││││:310,457元×│││││1/36=8,623元)││├──────────┼────────┼────────┼─────────┤│李滿足│1/18│17,248元(計算式│17,248元││││:310,457元×│││││1/18=17,248元)││├──────────┼────────┼────────┼─────────┤│李龍雄│1/18│17,248元(計算式│154,595元(計算式││││:310,457元×│:16,543元+││││1/18=17,248元)│124,800元+500元+│││││30,000元-17,248元│││││=154,595元)(李│││││龍雄預繳部分已逾實│││││際應擔金額)││││││├──────────┴────────┴────────┴─────────┤│說明:││一、因採四捨五入法而致相對人各別應負擔金額合計超過總訴訟費用金額,故就部分相││對人則些微調整不採四捨五入法,先予敘明。││二、李忠泰預繳部分超過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尚可請求金額:13,808元。││三、李清澄預繳部分超過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尚可請求金額:70,008元。││四、李龍雄預繳部分超過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尚可請求金額:154,595元。││五、綜上,三人共計得請求金額為238,411元,則李忠泰、李龍雄、李龍雄可依各自請││求金額比例向其餘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向李忠泰、李清澄、李龍雄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李梅貴│李忠泰:369元(計算式:6,368元×13,808元/238,411元=369元)│││李清澄:1,870元(計算式:6,368元×70,008元/238,411元=1,870元│││)│││李龍雄:4,129元(計算式:6,368元-369元-1,870元=4,129元)│├──────┼───────────────────────────────┤│李清祥│李忠泰:868元(計算式:14,992元×13,808元/238,411元=868元)│││李清澄:4,402元(計算式:14,992元×70,008元/238,411元=4,402元│││)│││李龍雄:9,722元(計算式:14,992元-868元-4,402元=9,722元)││││├──────┼───────────────────────────────┤│蔡阿雪│李忠泰:369元(計算式:6,367元×13,808元/238,411元=369元│││李清澄:1,870元(計算式:6,367元×70,008元/238,411元=1,870元│││)│││李龍雄:4,128元(計算式:6,367元-369元-1,870元=4,128元)│├──────┼───────────────────────────────┤│李謦宇│李忠泰:1,368元(計算式:23,615元×13,808元/238,411元=1,368元│││)│││李清澄:6,934元(計算式:23,615元×70,008元/238,411元=6,934元│││)│││李龍雄:15,313元(計算式:23,615元-1,368元-6,934元=15,313元│││)│├──────┼───────────────────────────────┤│林桔│李忠泰:1,368元(計算式:23,615元×13,808元/238,411元=1,368元│││)│││李清澄:6,934元(計算式:23,615元×70,008元/238,411元=6,934元│││)│││李龍雄:15,313元(計算式:23,615元-1,368元-6,934元=15,313元│││)│├──────┼───────────────────────────────┤│李進益│李忠泰:1,368元(計算式:23,615元×13,808元/238,411元=1,368元│││)│││李清澄:6,934元(計算式:23,615元×70,008元/238,411元=6,934元│││)│││李龍雄:15,313元(計算式:23,615元-1,368元-6,934元=15,313元│││)│├──────┼───────────────────────────────┤│李建和│李忠泰:431元(計算式:7,446元×13,808元/238,411元=9,702元)│││李清澄:2,186元(計算式:7,446元×70,008元/238,411元=2,186元│││)│││李龍雄:4,829元(計算式:7,446元-431元-2,186元=4,829元)│├──────┼───────────────────────────────┤│張素禎│李忠泰:57元(計算式:979元×13,808元/238,411元=57元)│││李清澄:287元(計算式:979元×70,008元/238,411元=287元)│││李龍雄:635元(計算式:979元-57元-287元=635元)│├──────┼───────────────────────────────┤│李鉅凱│李忠泰:619元(計算式:10,680元×13,808元/238,411元=619元)│││李清澄:3,136元(計算式:10,680元×70,008元/238,411元=3,136元│││)│││李龍雄:6,925元(計算式:10,680元-619元-3,136元=6,925元)│├──────┼───────────────────────────────┤│陳惠子│李忠泰:999元(計算式:17,248元×13,808元/238,411元=999元)│││李清澄:5,065元(計算式:17,248元×70,008元/238,411元=5,065元│││)│││李龍雄:11,184元(計算式:17,248元-999元-5,065元=11,184元)│├──────┼───────────────────────────────┤│李武義│李忠泰:999元(計算式:17,248元×13,808元/238,411元=999元)│││李清澄:5,065元(計算式:17,248元×70,008元/238,411元=5,065元│││)│││李龍雄:11,184元(計算式:17,248元-999元-5,065元=11,184元)│├──────┼───────────────────────────────┤│李伍萬(原名│李忠泰:999元(計算式:17,248元×13,808元/238,411元=999元)││李元鐘)│李清澄:5,065元(計算式:17,248元×70,008元/238,411元=5,065元│││)│││李龍雄:11,184元(計算式:17,248元-999元-5,065元=11,184元)│├──────┼───────────────────────────────┤│李榮│李忠泰:999元(計算式:17,248元×13,808元/238,411元=999元)│││李清澄:5,065元(計算式:17,248元×70,008元/238,411元=5,065元│││)│││李龍雄:11,184元(計算式:17,248元-999元-5,065元=11,184元)│├──────┼───────────────────────────────┤│蔡李連治│李忠泰:999元(計算式:17,248元×13,808元/238,411元=999元)│││李清澄:5,065元(計算式:17,248元×70,008元/238,411元=5,065元│││)│││李龍雄:11,184元(計算式:17,248元-999元-5,065元=11,184元)│├──────┼───────────────────────────────┤│李奕萱│李忠泰:499元(計算式:8,623元×13,808元/238,411元=499元)│││李清澄:2,532元(計算式:8,623元×70,008元/238,411元=2532元)│││李龍雄:5,592元(計算式:8,623元-499元-2,532元=5,592元)│├──────┼───────────────────────────────┤│李羿葦│李忠泰:499元(計算式:8,623元×13,808元/238,411元=499元)│││李清澄:2,532元(計算式:8,623元×70,008元/238,411元=2532元)│││李龍雄:5,592元(計算式:8,623元-499元-2,532元=5,592元)│├──────┼───────────────────────────────┤│李滿足│李忠泰:999元(計算式:17,248元×13,808元/238,411元=999元)│││李清澄:5,065元(計算式:17,248元×70,008元/238,411元=5,065元│││)│││李龍雄:11,184元(計算式:17,248元-999元-5,065元=11,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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