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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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