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戊○○上訴人甲○○上訴人己○○上訴人庚○○上訴人癸○○上訴人子○○○上訴人壬○○上訴人辛○○上訴人丙○○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寅○○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泉~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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