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1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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