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原 告 鄭睿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訂有明文。次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
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
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
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
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
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
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95年度不實
之財務報告,需增營收、稅後淨利及每股盈餘,透過銀行借
款美化帳面,將不實之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以抄本送證券
交易所及證商同業公會,吸引投資人購買該公司之股票。原
告因誤信被告公司之財務報告,96年1月至3月間陸續以融
資方式購買該公司之股票1050張,致原告損失金額高達
17,685,327元,爰訴請被告公司賠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於96年11月14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
年度整字第1號准予重整後,嗣於99年5月18日終止重整之
裁定確定,並於99年6月11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
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裁定宣告被告公司破產,該破
產裁定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台抗字第765
號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損
害賠償債權屬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本件訴
訟即難謂權利保護要件無欠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