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93號
原 告 薛素珍 即 德豐 五金行 .
被 告 呂輝育
被 告 呂陳秀微 即 金興成特 .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被告提出之支票及支票存根三紙之清償金額為何,仍有查明
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