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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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王潔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睿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9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6,320元,均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