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56號
上訴人及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劉光璞周仙珍劉光琪劉光梯 、劉光
詡、 劉光秀劉光娟劉光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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