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五號
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永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佰陸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元,原告僅繳納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尚欠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