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即被告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