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事聲字第14號
抗告人即
異議人 吳天怡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力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事聲字第14號
抗告人即
異議人 吳天怡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