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6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何佳勳

被告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8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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