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9號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務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范李愛卿 債務人 陳范志貞
一、債務人范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零 陸佰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志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范李愛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范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志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范志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范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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