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惠如於民國110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78,442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169,672元正未給付,其中161,236元為本金;7,737元為利息;6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惠如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289,905元正未給付,其中278,796元為本金;10,31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惠如於民國110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474,165元正未給付,其中451,724元為本金;21,74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1236元陳惠如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8796元陳惠如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51724元陳惠如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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