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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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礼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4月│││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速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80號│24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40號│107年度簡字第458號││事實審├──┼────────────┼────────────┤││判決│107.1.5│107.3.29│││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40號│107年度簡字第458號││判決├──┼────────────┼────────────┤││確定│107.2.15│107.5.4│││日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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