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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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黎嘉右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的情形發生,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記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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