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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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己○○
送被告甲○○住被告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戊○○住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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