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湖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暨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玖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及領用信用卡,嗣被告持卡簽
帳消費,截至民國102年10月16日止,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應付帳款(含簽帳款、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利息未
付,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資料為證,被告未到庭,亦
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應付帳款
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
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