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76號
上 訴 人  周節子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建均 、劉.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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