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76號
上 訴 人 周節子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建均 、劉.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