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洪美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對於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