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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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被 告 張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籍設於桃園縣○○鄉○○村○○○路
○○○號5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